论农村地区小水电开发中的伦理问题(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2 生态意识与价值理性 生态危机何以出现,根本性的原因在于人类自身决意牺牲自然的主观意识。农村地区小水电开发之初便有极强的功利性导向,建设
2.2 生态意识与价值理性
生态危机何以出现,根本性的原因在于人类自身决意牺牲自然的主观意识。农村地区小水电开发之初便有极强的功利性导向,建设者认为应当利用河流资源为当地社会生活服务,即强调对工具理性的追求。农村小水电的建设往往是为了解决当地的“电荒”问题,而由主干电网引电的成本却又太过高昂,因此经济效益问题在农村小水电建设伊始便已经存在。大量建设小水电站可以显著提升河流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小水电建设完毕之后的利用过程中也自然不会注意生态流量问题,因为保障生态流量必然会和经济效益冲突。截至2019年年中,能够落实生态流量的农村小水电站占比仅仅40%[10],这是十分值得引人深思的。
农村小水电的建设意味着技术理性的扩张,技术理性过分的主导地位又自然会导致自然价值被贬低乃至被忽视,最终成为生态危机的伦理根源[11]。小水电站建设时的功利主义思维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利益的最大化是小水电建设和利用的主要准则,这种对利益的追求一定程度上的确无可厚非,在建设之初或许也确实存在必要,不过在今夕来看,这显然是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
价值理性的缺失不仅存在于建设者身上,在管理层面亦有体现。上文中提及的过于密集的小水电站相当多都是有正规的审批手续的,管理部门当然也知道小水电站建设可能导致的问题,但是出于当地的利益考虑,最终还是做出了认可的决定。无可否认,这中间确实是有利益权衡的,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能源结构进一步转型的今日,利益权衡时的比重是否应当作出调整?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彻底扭转小水电建设和利用的“效益至上”思维。从生态伦理学的观点来看,人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地位指向了人与自然的对立,人类也因此不得不挥别了自己所生存了千百年的旧有环境[12]。因此,思维层面的转变成为了当务之急,自然的价值应当被重新估量;亦或者说,应当进行“认可的延伸”,人们的认可对象不能再局限于人类自己,而应当在“分配正义”中认可非人类物种享有分配正义的道义权利,这就意味着:承认非人类物种公平地享有所有生命形式赖以生存和繁荣的环境资源[13]。大自然不应当是人类独享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开发模式也是非必要的。显而易见,随着现代化的推进,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如今都远远没有缺电到如此地步,在生态与效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完全可能的。对于确实有困难的地区,也可以对当地进行补贴,以确保水电利用时的生态流量能够得到保证。归根结底,必须拥有新时代应有的生态意识,找回对价值理性的关怀,将对大自然工具价值的探求摆放到合理位置。
2.3 必要性与代际正义
在上文中,可以看出另一个问题:许多农村地区小水电站真的是必要的吗。在建设之初,许多农村小水电站或许确实是必要的。然而在今天呢,农村的现代化进度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许多过去用电完全得不到保障的地方今天也接入了电网。这个问题当然早已被发现,近年来小水电站的数量始终保持在4万多座,主要原因就是对许多老旧小型水电站进行了清退工作。但是余下的小水电站也都是必要的吗,这个问题恐怕也有疑问。当然,小水电站本身作为可再生清洁能源,是有其存在意义的。而在农村地区自发自用,也确实可以节约当地的用电成本。不过倘如考虑到代际问题,更多的伦理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即使能够做到生态流量这些方面的对自然权利的让渡,小水电站也不可避免会对生态造成影响,这一影响绝不是完全可恢复的,对物种多样性的危害尤其如此。从罗尔斯的“现在时间入口”角度考虑,不同世代之间都应遵守作为公平的代际正义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对当下资源的“享有”而将其“储存”起来[14]。显而易见,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可逆破坏是违反这一准则的:消失的物种在后代极有可能再也无法见到,而遭受毁灭性破坏的物种亦很难恢复如初。
农村小水电在生态后果上还有另一个问题。大型水电站周围的生态调查与监测工作通常做得较好,而农村小水电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且数量极多,因此生态调查工作总是不那么细致,再加上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疏忽,其可能导致的生态后果很多时候是难以观察并且立刻反馈的。这也为农村小水电站敲响了警钟,尤其是现存未经仔细生态评估的农村小水电站。这些小水电站是否必要,当地是否仍然需要这些水电站,亦或者应当进行改造或者直接清退,当下,对农村小水电站的整治工作正在不断推行,这一问题可期得到良好解决。
文章来源:《工程科学与技术》 网址: http://www.gckxyjs.cn/qikandaodu/2021/0623/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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